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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敏寄语
    发布日期:2018-11-13    来源:法律文化研究会    编辑:法制宣教中心    浏览量:

    著名法学家、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敏

     

    家事案件具有伦理性、情感性、隐私性、公益性、人际关系持续性等特点,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家事司法价值取向、家事司法功能、家事司法原则、家事司法规则以及家事司法机制都具有特殊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以财产型诉讼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没有充分考虑到家事诉讼的特殊性。现行立法对家事诉讼的审理原则、管辖、家事审判组织、家事案件中未成年人诉讼行为能力、程序辅助人制度、家事调解程序、心理疏导、测评机制、婚姻关系诉讼、亲子关系诉讼和收养关系诉讼等都没有作特别的或者详细的规定,这一立法现状不利于家事案件妥善处理。因此,我国必须进行家事司法改革。自2016年6月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下发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在我国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过程中,有许多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需要研究,例如,家事司法的价值目标和家事司法的功能究竟是什么;家事司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家事案件的审理适用诉讼原理还是适用非讼原理,抑或交错适用诉讼原理与非讼原理;家事诉讼中如何加强当事人和程序关系人的程序保障;家事司法的专业化、家事司法的人性化以及家事司法社会化究竟如何展开;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过程中哪些机制需要上升为立法规定,我国应当制定什么样的家事诉讼法,这些问题需要我国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深入研究。

    “2018内蒙古法律文化论坛-首届家事审判专题会”围绕家事审判的司法价值与社会功能、家事诉讼与非讼程序、家事审判的困境与发展路径、家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构建、家事审判与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家事案件执行、民族地区家事审判改革探索等家事司法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研讨,对于推动内蒙古自治区乃至全国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无疑具有重大理论指导意义。希望以本次论坛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内蒙古自治区乃至全国的家事司法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的深入。

    祝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刘敏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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