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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立内蒙古法学会道路交通事故法律实务研究会专家库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内蒙古法学会    编辑:法制宣教中心    浏览量:

    各会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内蒙古法学会隶属于内蒙古党委政法委管理,是自治区党委政府联系法学、法律界和各司法单位的桥梁和纽带,承担着为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相关工作提供法律依据的职能职责。

    近年来,我区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一些伤亡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车祸猛如虎”已成为全社会高度重视的问题。

    为了加强对全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处理工作的研究,内蒙古法学会决定在成立内蒙古法学会道路交通事故法律实务直属研究会的基础上,在全区范围内遴选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处理工作专家,建立内蒙古法学会道路交通事故法律实务研究会专家库,以适应对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处理工作研究的需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报

    凡是熟悉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现场勘查、责任认定、检验鉴定、善后处理、保险理赔、反保险欺诈、交通案件诉讼、审理、刑事追责、交通法律法规研究、道路建设、车辆驾驶人管理、安全监管等工作,上述领域见解和独特解决问题能力,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专业技能和丰富实践经验,本人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选《内蒙古法学会道路交通事故法律实务研究会专家库》。

    (一)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副高以上职称的;

    (二)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证书的;

    (三)从事(或分管)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处理、审判、侦查、律师、保险等工作8年(或累计10年)以上经历,曾发表过相关论文,做出突出成绩的;

    (四)有其他特殊专长的。

    申请入选专家库的人员,需填报内蒙古法学会道路交通事故法律实务研究会专家申请表》,提交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证书及论文、获奖证书等复印件由会员单位报送或寄送内蒙古法学会道路交通事故法律务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

    二、 遴选

    由内蒙古法学会组成遴选专家组,按照上述条件和标准集体严格评审。

    经评审入选内蒙古法学会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处理专家库的专家,同时填报个人中国法学会入会申请表》,成为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

    三、 聘任

    入选专家聘任期限为五年,由内蒙古法学会颁发证书。

    四、管理

    (一)经评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有过硬的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务实的精神,科学严谨的态度和公正客观的作风,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书写水平,能胜任法学会和研究会委派、交办的工作。

    (二)受法学会、研究会委派或相关司法单位邀请,入选专家可参加疑难交通事故案件分析,责任认定评估,道路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并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三)受法学会、研究会委派或相关司法单位邀请,入选专家可参加涉及道路交通管理、交通事故预防、交通事故处理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

    (四)受法学会、研究会委派或相关司法单位邀请,入选专家可参与疑难案件、上访案件复核审查,出具专家复核审查或会诊意见,为相关部门决策处理提供依据

    为受法学会、研究会委派或相关司法单位邀请,入选专家可就相关法律问题或专题,为法学会会员单位或其他单位、部门、企业授课,讲解相关专业知识。

    (六)受法学会、研究会委派或相关司法单位邀请,入选专家可为法学会会员单位或其它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七)完成法学会或研究会交办其他工作。

    五、入选专家受法学会、研究会委派或相关单位邀请从事相关工作的差旅费,原则上按下列方式解决:专家原单位或邀请单位能解决的,由原单位或邀请单位解决; 不能解决的由研究会负责承担。

    六、入选专家受法学会、研究会委派或相关单位邀请,参与相关研究、评审、鉴定等活动,可领取一定的劳务报酬。

    七、入选专家参加事故疑难案件分析、责任认定评估等工作,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私自泄露尚未公布案情信息,私下受媒体采访;反规定的,将取消专家资格,追究相关责任

    八、入选专家在聘期内无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交办工作两次以上的,取消专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