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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旗县(市)区法学会建设工作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31    来源:内蒙古法学会    编辑:法制宣教中心    浏览量:

    内法会[2017]24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旗县(市)区

    法学会建设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市)区政法委:

    根据中政委【2004】5号、【2009】18号、【2014】7号和【2015】23号文件和自治区党委政法委书记办公会议精神要求,2017年自治区法学会的中心任务是进一步推动全区旗县(市)区法学会的全覆盖工作。近日,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就此项工作将专门下发文件,并将法学会建设任务交由各级政法委限期完成。为了配合此项工作顺利推进,自治区法学会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推进旗县(市)区法学会建设工作指南》,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

    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自治区法学会。

    联系人:杭文治    (0471)6296359

    电子邮箱:nmfxhxsjlb@126.com

     

                              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

                                                              2017年4月28日

     

    报:中国法学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

    送:各盟市旗县(市)区政法委、法学会

    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                            共印200


    内蒙古自治区推进旗县(市)区法学会建设工作指南

     

    目前,全区12个盟市仍有呼伦贝尔市、通辽市尚未成立法学会组织,102个旗县(市)区成立法学会组织的仅有18个,离中国法学会到本年度底实现全国县(市)法学会全覆盖工作目标有很大差距。

    日前,自治区党委政法委书办会专题研究推进工作,并将责任落实到各级政法委。为了确保2017年底前,我区盟市及旗县(市)区全部成立法学会组织,自治区法学会制定如下工作指南。

    一、工作目标

    2017年6月底前,呼伦贝尔市、通辽市成立法学会组织。2017年12月底前全区尚未成立法学会的旗县(市)区全部成立。

    二、工作原则

    全面部署、全力推进、全部实现。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可申请机构、编制。尚不具备条件的,可先申请成立法学会组织,调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待条件具备时再申请机构、编制。

    旗县(市)区法学会的成立由旗县(市)区政法委负责落实,由盟市政法委负责推进。

    自治区法学会将从6月份起逐月通报各地工作进度,并纳入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依法治区考核内容。

    三、登记机关和业务范围

    已批准机构编制的,应当在当地人事部门登记,也可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无机构编制的,在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法学研究、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论证评估等。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优势是可领取会员会费收据,同时可在税务机关登记领取发票。

    四、向民政申请登记程序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分为筹备成立和成立登记两个阶段。

    (一)申请筹备社会团体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电脑打印的纸质材料):

    1、由发起单位政法委(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筹备成立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3、办公住所证明及使用权证明(办公住所证明:办公场所地址、使用面积、期限和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使用权证证明: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或单位证明。);

    4、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发起单位政法委简介、执照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查与原件相符并盖上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6、拟任负责人(秘书长以上)基本情况表及拟任负责人的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查与原件相符并盖上公章);

    7、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参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8、填写有关表格(一式三份)

    (1)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2)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名称预先核准表;

    (3)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基本情况表;

    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1)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审批时限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60日缩短为30日。社团成立登记时限为30日。

    (2)社会团体各项变更登记审批时限由法规规定的30日缩短为15日。

    (二)申请成立登记社团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电脑打印的纸质材料)

    1、社团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成立登记申请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的文件;

    3、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法定代表人签署);

    4、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一式三份);

    5、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6、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

    7、填写有关表格(一式三份)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会长或理事长)及身份证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并盖公章);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秘书长、副会长或副理事长 )及身份证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并盖公章);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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